中国教育在线
中国教育在线
贵州发布预防学生伤害管理条例 11月1日开始施行
2014-10-08 13:36:00

  发生学生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以及3人以上群体性的受伤害事件,属重大伤害事故。这是即将于今年11月1日施行的《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明确规定的。

  据了解,为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贵州省特制定该条例,以保障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的安全。

  条例规定,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15种情况学校应担责: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省行业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和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和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

  5学校明知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或其他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人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的。

  7学校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或驾驶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8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9学校明知或应当知道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10学校在突发事件中救助学生不力的。

  11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12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

  13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的。

  14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5学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责任的情形。

  以下4种情况,父母或监护人要担责:

  ①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学生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的。

  ②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书面告知学校的。

  ③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知道或者已被学校书面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④有其他过错的,由于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归属在父母或监护人身上。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相关新闻
6.jpg
10.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