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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2017年普通专科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2017-04-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招生行为,保证我校普通专科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贵州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简况 

  第二条 学校名称: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校代码:10670)。

  第三条 学校地址:贵州省都匀市斗篷山路(邮政编码:558000)。

  第四条 学校办学性质:公办;办学层次:硕士研究生、本科、专科;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第五条 学校以师范教育为主,积极发展非师范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辅之以适当的专科教育。

  第三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考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报考条件及报名 

  第九条贵州省参加2017年普通高考报名的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同时达到以下条件的可报考:学生完成高中阶段11门课程考试;学业水平考试成绩2门课程达到B等及以上等第,另有至少6门课程达到C等及以上等第;男生身高需达到165厘米,女生身高需达到155厘米。

  第十条 达到以上报考条件的考生根据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公布的《贵州省招生考试院2017年分类考试招生专业目录》以及填报志愿相关规定,登录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网站报名和填报志愿,网上报名时间为2017年3月8日9∶00至3月14日17∶00,填报网址为:http://gkzy.gzszk.com

  第五章 评价方式与成绩计算 

  第十一条 我校普通专科分类考试招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的评价方式,文化素质评价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由我校组织面试。

  第十二条 我校普通专科分类考试招生使用综合测评成绩进行录取,综合测评成绩满分150分。综合测评成绩 =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11门课程平均分)×60%+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40%。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及职业适应性测试均为150分制,职业适应性测试低于90分的不予录取。

  第六章 考试安排及内容 

  第十三条 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2017年3月23日到我校进行现场确认、体检和领取准考证,并于2017年3月25日参加我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

  第十四条 职业适应性测试采取面试方式进行,内容包括:时事政治、科学常识、语言表达能力、才艺展示等。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实施“阳光招生”,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六条 录取时,专业安排依据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和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录取;分数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我校未录满的专业中进行专业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以及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低分考生,则不予录取。各专业录取均无民族和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八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九条 考生体检和专业限报按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八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二十条 我校2017年普通专科分类考试招生计划为210人,其中旅游管理105人,酒店管理105人。

  第二十一条 普通专科分类考试只在贵州招生,学生就读地点暂定我校独山校区(独山大学城)。

  第九章成绩及录取查询 

  第二十二条 2017年4月15日前在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官网(http://www.sgmtu.edu.cn)公布综合测评成绩。

  第二十三条 2017年4月20日前,我校按照招生章程中规定的录取原则确定录取名单,上报省招生考试院审核,并通过省招生考试院网站及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官网进行公示。公示确定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17年的普通高考。考生录取通知书待考试院8月初正式投档录取后,我校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考生。

  第十章 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住宿费标准为四人间每生每学年1100元,六人间每生每学年800元。

  第十一章 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校设立学习奖学金、特长奖学金。学习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特长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同时,每学年还评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等。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国家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学习努力,综合素质良好、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学校通过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社会捐资助学基金、贫困生考研基金等多渠道资助贫困学生。

  第十二章 毕业文凭 

  第二十八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学校授权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0854—8737019(兼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sgmtu.edu.cn 电子信箱:qnsyzjc@sgmt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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