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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发布
2013-10-17 10:04:00

  重点监测居民区医院学校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县(市、区、特区)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州)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此作出明确要求。

  《预案》规定,突发环境事件按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和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四个级别。

  其中,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或市(州)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预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省内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对乌江、赤水河、清水江等流域;梵净山、黄果树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等区域;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进行监测监控。

  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四级)、黄色(三级)、橙色(二级)、红色(一级)。《预案》规定发布预警后应当采取的措施,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与此同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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