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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规定,推进城管文明执法
2013-09-02 16:37:00

  8月30日,记者从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获悉,贵州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经过2-3年的努力,增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法为民”意识和能力,使其素质进一步提高。

  文明执法,要签承诺书

  《意见》在提高执法为民的意识和能力方面,要求各级城管部门: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新录用人员要组织专门的城市管理法律知识考试。

  在文明执法方面,《意见》明确:

        一是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变更城市管理执法主体,调整行政执法权限,超越法定权限设定城市管理执法主体。未经国务院及省政府批准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不得设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不得以此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是加强城管人员的资格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从事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领取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贵州省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被聘用协助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人员,只能从事与城管执法相关的辅助工作。

  三是规范行政执法流程。

  四是健全执法取证规则。执法人员不得以违法方式收集证据。

  五是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六是建立健全执法听证制度。城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听证活动。要完善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公开听证制度,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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