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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台《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2014-10-31 11:17:00

《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11月1号起施行

  当前,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已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但国家和贵州省尚无专门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法规。10月30日,记者在《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已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正式颁布,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此,贵州省预防与处理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将摆脱“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要求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准备金

  据了解,与省外已出台的相关条例相比较,我省《条例》有三大亮点:一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准备金;二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三是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均属《条例》规范和调整对象。

  校门前50米范围内不能摆摊设点

  此外,《条例》还规定,学校及其周边地区不能进行易燃、易爆危险品项目建设,项目的建设、生产会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要一律禁止;禁止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不能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歌舞厅、电子游戏室以及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营业性场所;中小学校门前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不能摆摊设点。

  紧急情况时,教职工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条例》明确规定,学校教职工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不得擅离职守。同时,《条例》还规定,学校教职工应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歧视、殴打、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人身侵害。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进行告诫、制止、保护,并及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心理有异常的,应当及时处理。

  针对医疗机构,《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对遭受人身伤害的学生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条例》还对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校应担责的十五种情况作了详细规定,涉及学校校舍、场地、安全保卫、消防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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