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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实施新条例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将有法可依
2014-10-31 11:12:00

  《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明确了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学校、监护人和学生需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责任,并对事故的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条例》中规定,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学校需承担的责任涉及教学安全、饮食安全、交通安全等多个方面。同时还明确了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学生受到伤害或伤害他人的;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点疾病,但未书面告知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神态状况、行为、情形等有异常情况,知道或已被学校书面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监护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方面,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准备金与纠纷调解委员会,一旦发生重大人身伤害事故,将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发生之日起45日内,联合调查组应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顺延15日。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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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情况 学校要担责

  ●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的安全和卫生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和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不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教职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或者其他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人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学校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或者驾驶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采取必要措施;

  ●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学校在突发事件中救助学生不力;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学校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

  ●学校教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 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生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保护而发生伤害。

  ●同时,学校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特定情况下 学校不担责

  《条例》明确,在一些情形下,学生发生人身伤害,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可不承担责任。

  包括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或者期间发生的事故;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事故。

  同时,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非因学校教职工职务行为有过错导致学生自杀、自残;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也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如果学生违法相关规定,实施危害他人或自身行为的;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租住房屋,学校、教师已经 告诫并要求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的,学生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校方观点:

  贵阳中天中学:学校与家长 都应提高责任感

  贵阳中天中学党支部书记、校长项定基认为,《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的15种情况,在2002年教育部下发的12号令里就已经明确的规定过。新条例更明确了校方的职责,学校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新条例对学校不担责的这一部分,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比如被取消的春游秋游等,不是学校一方说了算。”项定基说,现在的学生家长维权意识增强了,但是家长对孩子的管教意识并没有提高,认为把孩子交给学校,那学校就要承担所有的责任。新条例出来后就更透明、更公正,让学校更加有法可依,更能够依法治校。

  项定基表示,该新条例中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准备金与纠纷调解委员会是其进步之处。

  贵州大学:新条例可减少小矛盾

  “原来对于学生人身伤害的预防和处理虽然也有规定,但很多学校都是自己出台的校园规定,并没有法律效应。”贵州大学学生处副处长钱龙认为,《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官方牵头成立的组织,将更加有利于解决事故。

  钱龙说,过去一旦发生人身伤害纠纷,走法律程序耗费时间长、成本高,对于学校而言压力不小。新条例对于学校需担责的几种情况界定得非常清楚,可以从很大程度上减少一些小矛盾的发生。

  另外,对于春游秋游等活动,钱龙认为,组织集体活动时,学校对活动风险都会事先考量把关,最大化保护学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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