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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医科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贵州医科大学    2019-10-14

  为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深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落实“双一流”大学建设规划方案和建设目标,结合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一)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寻觅人才求贤若渴,举荐人才不拘一格,使用人才各尽其能。

  (二)汇聚一批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优秀的创新团队。

  (三)构建结构合理、定位明确、层次清晰、能促进优秀人才可持续发展的培养和支持体系,以达到整体教师队伍素质的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按需引进。坚持以国家和贵州省重大战略需求为导向,结合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根据各学科水平和实际需求确定引进计划及人选。

  (二)保证重点、统筹兼顾。优先引进博士点与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同时全面考虑充实其他学科发展和新兴学科建设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三)注重学术、德才兼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同时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敬业精神、团队精神和职业道德。

  三、引进类别及条件

  第一层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第一完成人)、“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

  第二层次:具有正高级职称,博士生导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负责人;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学术帅才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获得者(第一完成人);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获得者(第一获奖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第一获奖人);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得者。

  第三层次:具有正高级职称,博士生导师,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特别优秀者年龄可适当放宽),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国家级青年千人计划”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一、二层次人选;“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入选者;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获得者(第一获奖人);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者;国家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第一获奖人);省部级科技一等奖获得者(第一完成人)。

  第四层次:具有博士学历学位,正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两项者: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两名或者二等奖第一获奖人;近三年作为主持人承担过省部级重大科研或教改项目3项及以上或者以负责人身份主持过国家级科研或教改项目2项及以上;近三年发表本学科方向的论文被SCI、SSCI、A&HCI EI、ISTP、CSSCI收录,且总影响因子达15分及以上,其中一篇影响因子须达5分及以上。管理期内的“省管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获得者。

  第五层次:具有博士学历学位,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0周岁。

  四、引进待遇

  五、引进方式

  (一)柔性引进。引进主要对象应具备本办法中四层次及以上水平,在某一学科领域有较深学术造诣并有较大影响的国内外专家。协议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实行聘期目标管理,聘期内每年在校工作时间不得低于2个月。协议具体内容由学校和设岗单位及拟聘用团队或个人协商确定。

  (二)全职引进。服务期不少于8年,引进程序按照贵州省及学校招聘工作要求和流程进行。

  六、考 核

  考核分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和服务期考核,均由设岗单位(学院、科研机构)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七、组织实施

  (一)学校人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二)各学院、科研机构负责制定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开展引进人才的遴选、推荐、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办公和实验用房、仪器设备等相关事宜。

  (三)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国家、贵州省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引进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人事处负责办理引进人才的调动、接收手续,兑现和落实引进人才的相关待遇,指导和督促各二级单位开展人才引进、考核、管理、服务等工作。

  (五)科学技术处负责引进人才科研成果的审核,科研启动费的预算审核和管理工作。

  (六)计划财务处负责引进人才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

  (七)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设备处负责引进人才住房、实验用房安排和仪器设备的购置服务与管理等工作。

  八、附 则

  (一)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按变化后的新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所列的相关人才待遇均含贵州省财政补贴,其他津补贴按贵州省规定发放。

  (三)夫妻双方同时符合引进人才条件的,一次性购房补贴、科研启动经费按各自的条件分别执行。

  (四)本土培养博士与引进博士享受同等待遇。

  (五)人才引进待遇兑现原则上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执行。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医科大学高层次人才管理暂行办法》(校办发[2017]36号)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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